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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和规范融资性担保公司发展 更好地服务中小微企业的提案

       加强对我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的监管和扶植,充分发挥我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在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中的作用,对于服务实体经济、预防系统性金融风险、落实今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的三项任务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长沙市共有融资性担保公司共计68家,从长沙市第一家融资性担保公司成立至今十几年来,累计发生担保数额为800亿元左右。近三年,长沙市融资性担保公司业务呈逐年下降趋势,2015年发生担保额130亿元,2016年发生担保额100亿元,2017年截止10月份,发生担保额71亿元。我市融资性担保公司以民营资本为主,占比为70%以上,国有资本占比不到30%。


       我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存在的问题:

       一是政府对于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扶持力度还有待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缺乏发展动力。国务院和湖南省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文件中,均对于政府支持融资担保机构作出要求:融资担保风险,在政府、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之间合理分担。但是具体分担措施缺失、承诺的兑现不能落实。地方各级政府对于融资性担保公司政策扶持力度还有待进上步加强,也是导致部分融资性担保公司不愿意继续经营下去的原因。


      二是市级财政投入融资担保领域意愿不强,目前尚无市财政资金主导的融资担保机构设立。据了解,市级财政资金暂未直接参与融资性担保领域的实际运作。但是根据国务院和湖南省政府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中的相关要求,要求政府通过新设、控股、参股等方式,发展一批政府融资性担保机构。为落实政策要求,各区、县、园区成立政府资本参与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但是这种政府资本参与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股权结构设计、公司治理模式、融资担保业务如何开展,都需要时间来磨合。


      三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于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授信机制缺乏统一标准,导致融资性担保公司业务无法稳定开展。融资性担保机构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往往会遇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不认可该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资格为由拒绝为中小微企业进行贷款,导融资性担保公司业务无法正常开展。其中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要求高且全部为实缴,一旦业务不能正常开展,导致大量注册资金闲置,将极大的影响民间资本投入融资担保领域的热情。


      四是融资性担保公司收取的担保费用较低,增值服务取费不高,导致融资性担保公司盈利渠道不足,民间资本投入的热情有限。政府融资担保机构被定义为准公益性机构,要求地方各级政府结合当地实际降低或取消盈利要求。但是民间资本投入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保证其盈利性的本质属性,才能发展这个行业。因为政府融资担保机构和民间资本投入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没有进行业务上的有效区分,导致民间资本融资担保公司难以盈利,加之政府扶持力度不能跟上,这类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处境将十分尴尬、生存比较困难。


      建议:

     (一)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民间资本投入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业务上进行区分,不能形成无序竞争。对于政府投入的融资担保机构和民间资本投入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提供担保的业务类型建议制定标准予以区分,这样既符合国家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保障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发展壮大;又可以避免融资性担保公司出现风险预警机制形同虚设的情况。应避免政府财政全资或者控股融资性担保公司,因为行政干预而导致其行为缺乏独立性,可能部分不符合担保的情况,因为某些干预导致不得不进行担保,进而发生担保责任。国有资本和民间资本共同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保障民间资本在融资性担保公司中的控股比例,能有效的避免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经营风险。对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因为其非盈利性特征,政府可以全额财政投入,故对于提供担保服务的对象要和民间资本投入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指定标准予以区分,来能保证后者的正常运营和盈利要求。


     (二)适当降低融资性担保公司实缴注册资本的要求,适当提高民间资本投入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费比例,保证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健康成长。目前湖南省对于地市州范围内开展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要求高于国务院标准的10倍,县域范围内开展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要求高于国务院标准的4倍,标准过高。可以建议省政府适当降低注册资本的要求,让更多的民间资本进入融资担保领域,让长沙市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在数量上出现增长。同时,明确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为准公益金融机构,在保本微利和经营可持续前提下,要着力降低融资成本,担保费率可以降低对于民间资本为主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费率应当要适当提高比例,由监管方规定上限值,然后由融资性担保公司根据担保风险自定担保费率,这样将进一步促进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发展。


     (三)适当放开为非银行类金融机构放贷提供担保的业务。正常民间借贷行为是银行类金融机构借贷的有效补充,但是由于融资性担保公司被禁止对于民间借贷行为提供担保,导致民间借贷行为中因为缺乏担保保障,放贷人必须通过提高贷款利率,尽快收回利息的方式以减低本金风险。这样反而导致了民间金融行为的混乱,也限制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业务。建议探索放开融资性担保公司对于民间借贷行为的担保,只是要明确民间借贷行为的借款期限、借款利息和借款支付等等行为即可。


     (四)加大政府对于融资担保领域公司的投入,落实对于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补助政策、税收减免政策。对于政府承诺的“融资担保风险,由融资担保机构、当地人民政府和合作金融机构合理分担”如何兑现,制定相关明确的标准。


     (五)明确银行类金融机构对于政府持牌照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必须予以授信。可以根据注册资本的不同指定授予其担保标的相应的资质。这种授信不能任意剥夺,以保障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业务稳定性。


     (六)探索银行账户异常监管信息互享制度,由人民银行对于贷款人银行账户进行监管,一旦发现该账户异常,及时通知贷款银行和提供担保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提前作出相关应对措施,这样能够对潜在的金融风险有效进行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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