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使民进长沙市委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中办发[1996]14号)、《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和民进湖南省委的有关规定,结合民进长沙市委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公文起草、审核和签发
(一)公文起草的要求
1.符合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2.全面、准确地反映客观实际情况,提出的政策、措施切实可行。
3.开门见山、观点明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晰、内容充实、文字精炼,完整、准确地体现发文意图。
4.文种、格式使用正确。
5.使用人名、地名、时间、数字、引文必须全面、准确。
6.使用统一规范的简化汉字,法定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符合国家发布的标准方案。
7.文内使用简称的,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
(二)公文审核
1.以会市委名义的发文,在送负责人审批前,应当由办公室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确需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行文格式是否符合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等。
2.已经审批的文稿,在正式印制前应当由办公室进行复核。复核的重点是: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一、规范等。经复核需要对文稿进行实质性修改的,应按程序复审。
(三)公文签发
1.公文须经机关专职副主委审批签发,重要公文须经主委审批签发。
2.签发时须签署意见、姓名和时间。
3.主委会、常委会会议纪要,须经秘书长和专职副主委传批,由主委签发。
二、公文办理
(一)收文办理
收文办理包括公文的登记、审核、拟办、批办、传阅和承办等程序。收文的办理由办公室负责。
1.登记 拆封公文后要将公文主要特征如标题、发文字号、发文机关、份数、收文日期等逐件逐项进行登记。
2.拟办 经审核符合本办法的公文,办公室应及时提出拟办意见送负责人批示后办理。
3.批办 根据规定将需要处理的公文,先后送请秘书长和专职副主委批示;重要的公文,送请主委批示。
4.传阅 办公室根据领导人批示或者授权,按一定的程序将公文送有关领导人阅知或批示。办理公文传阅应当随时掌握公文去向,避免漏传、误传和延误。
5.承办 承办主管处室须对公文进行及时办理。需要办复的,承办处室应提出处理意见并拟出文稿,一并报请领导审批签发。
(二)发文办理
公文经起草、审核和签发后转入发文办理,发文办理包括发文登记、校对、印制、用印、装订和发送等程序。
1.登记 在公文付印前,由办公室根据规定确定并登记年度发文字号。
2.校对 校对工作一般实行“三校制”(即交办公室审核前起草处室进行第一次校对,交领导审批前办公室进行第二次校对,公文正式印制前办公室进行第三次校对),由起草部门和办公室共同负责,校对后须在原稿上注明校对人姓名。
3.印制 要做到准确、及时、规范、安全、保密。
4.用印 公文印制后,凭驻会领导的签发意见加盖公章。
5.装订和发送 以会市委名义的发文,由办公室负责。
三、公文的立卷归档和管理
办公室应当确定专人,并按照有关规定,对办理完毕的公文,分类进行立卷归档和管理。
(一)公文立卷归档
1.归档责任 公文办理完毕后,应由办公室牵头、其他处室积极协助,及时将公文的底稿、正本(两份)及有关材料收集齐全归档。
2.归档范围 包括发文、发函、会议纪要等。
(二)公文管理
为发挥公文的效用和有利于公文的保密,应当建立档案室,切实做好公文管理工作。
1.保存 应根据档案室的条件,将立卷档案专柜分类保存。
2.借阅 借阅档案须经秘书长或办公室负责人批准。不得在借阅材料上划记、涂改、删节、挖洞、撕页或加页等。
3.翻印 经领导批准,可以翻印上级机关除绝密和注明不准翻印以外的公文,并注明翻印的机关、日期、份数和印发范围。
4.销毁 不具备存档价值且不属于保密范围的公文,经办公室负责人批准,由二人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个人不得擅自销毁公文。
5.档案现代化管理 档案材料要保存电子备份,建立电子档案库。
四、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O一O年十一月